歡迎報名學仔間 Oyster-Omelet線上學習課程。
- 茲為接受/提供線上學習服務事宜,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以及會員規範,約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 如您是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則您必須在註冊會員前將本服務條款請您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會員服務。當您開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時,則視為您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甲方:報名學仔間 Oyster-Omelet線上課程之學員
乙方:介入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程 (學仔間 Oyster-Omelet線上學習網站)
電子郵件:service@oyster-omelet.com
營業所地址:台中市西屯區中清西二街52號6樓之3
統一編號:87102932
茲為接受/提供線上學習服務事宜,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訂之。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oyster-omelet.com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學員所報名的線上學習科目課程。
第一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本公司購物車點選「同意」(或「立即購買」、「前往結帳」)鍵,表示同意申請使用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本契約即成立。
-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二條:服務帳號密碼
- 甲方使用本服務需登錄帳號、密碼,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於確認收費後2個工作日內,提供本服務之權利。若未能提供使用本服務,乙方得以通訊方式連繫甲方未盡事宜之項目。
-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三條:付費方式與報名手續
-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一次全部繳納。
- 甲方費用應透過線上刷卡、銀行匯款、ATM轉帳或代收款單位繳清。
第四條:服務品質
-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
-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本服務中所使用之軟體圖像皆為原軟體公司所有。
第六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終止契約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不得繼續上課並不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 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課程或教材內容而侵犯著作財產權者。
- 甲方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賣,甲方亦不得將會員資格、可使用堂數之全部或一部以出售、公開競標、拍賣、出借或其他方式予他人使用,如有任何轉賣、出售、公開競標、拍賣、出借會員資格或會員權利之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將本服務提供給他人使用情形,均屬無效行為,概與乙方無涉。如經乙方發現甲方有前述違反約定情形者,乙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並停止提供服務,甲方不得請求費用之退還或補償,甲方與其他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亦概與乙方無涉。
- 蓄意入侵或破壞線上學習系統導致乙方或其他會員權益受損者。
- 透過線上教學系統從事非法行為,或蓄意干擾其他會員上課。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 乙方未依照本契約載明事項確實執行者。
-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七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九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修改日期: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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